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为确保党的二十大制定的各项战略目标顺利实现,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点在于,通过制定新的涉外性法律、修订现有涉外性法律或法律中的涉外条款等立法工作,进一步夯实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不断丰富应对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的法律资源,及时充实反对国际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以及反制裁、反干涉及反“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更好地回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内立法的需求,整体上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治话语权。就具体的立法工作而言,应加快出台对外关系法,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奉行的对外关系基本立场、方针及政策以法律形式体现;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立法,完善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专门立法,加大对境内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加强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立法,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性措施确保相关立法发挥真正功效;在对外经贸领域相关立法中积极采纳高标准国际经贸新规则,以法律形式固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法律规则;完善现有管辖权制度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加快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公共机构适用算法进行决策对国家治理能力有明显赋能,但也可能给个人权利的保障带来新的挑战。既有的算法规制多侧重正当程序的控制,缺乏公共机构在进行决策时适用算法技术的实体边界。尽管各国对算法技术应用于公共决策的实体边界尚未有相对一致的规范,但传统法律保留原则仍可成为思考这一问题的基本框架。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即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未规定的就不得作出。法律保留确定了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时“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关系模式,也科以立法者在政府效能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具体权衡义务。基本权利保障、风险的可控性、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作为禁区以及算法类型和所涉数据等都应成为法律可否例外授权的考虑因素。有效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作为有助于划定决策边界的预防性手段,同样可在源头补强将算法纳入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可问责性。

当前,关于数据刑法体系的探讨聚焦于从立法论上设计一套周延的数据罪名体系。数据法益具有本体和功能的二元结构,数据犯罪包括数据本体犯罪和数据功能犯罪两大体系。数据功能犯罪体系具有开放性,通常随着数据不法行为的发展而变化,因此难以具象化。而数据刑法的重心在于数据功能犯罪体系,应通过解释论之方法,从数据作为手段、数据作为对象、数据作为结果三个维度持续实现对数据不法行为的功能性关联,不断根据数据不法行为的变化认定与之相应的数据功能犯罪。对“撞库”、网络爬虫、外挂、流量劫持等数据不法行为的定性,除了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数据本体犯罪,还应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数据功能犯罪。单一数据不法行为同时触犯数据本体罪名与数据功能罪名的情形,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但应作数罪宣告;复数数据不法行为触犯数据本体罪名与数据功能罪名的情形,数据功能犯罪的特定实害无法吸收数据本体犯罪的多元危险,属于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著作权法与刑法一直存在衔接问题,虽然著作权法刑事责任条款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限定打击范围、指引立法及法源补充等功能,起到了桥梁作用,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条款,刑法是否要将其落实,其与刑法规定的著作权犯罪之间的关系为何,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虽然著作权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修改之后有所缓和,但概念不统一、类型不确定、犯罪圈划定立场不明等困境依旧存在,民法概念思维与刑法类型思维的抵牾尤为明显。因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同时以“群+类型”行为为核心整合著作权法刑事责任条款与侵犯著作权罪,从形式和实体两方面实现著作权法与刑法的衔接。

(以上依据《国际法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张宁选辑)

Tags: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