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3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5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海菲秀”(微信号:hydrafacial-CN)是当事人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3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海菲秀精华液,白瓶子里的大学问”的广告,对一款实际为普通化妆品的产品进行了“高效的溶解毛孔内脂溶性污垢疏通皮脂腺,并有效的收缩毛孔,同时调节皮脂腺的异常分泌,抑制炎症产生……”等语句的描述,其中“抑制炎症产生”广告文字属于医疗用语。上述微信广告由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点击发布,无发布费用。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违法广告进行了删除,涉案违法广告阅读量为1678次。

当事人发布的普通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月1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洋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8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海洋堂旗舰店”销售“海洋堂 小王子艺术盲盒”(第一弹至第三弹),每款盲盒商品包含普通手办和隐藏款手办,上述3款商品的页面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均未公示抽取概率和抽取范围。自2022年7月12日商品页面发布至案发,3款商品共售出23个,销售总额2037元。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发现10家经营主体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店铺销售盲盒手办等产品的过程中,均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相关商品的抽取概率。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合计罚没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居民小区开展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1台新加装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但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查,该电梯的安装单位为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电梯交付给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该电梯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间,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13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将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政府主导建设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其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浮动幅度内。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未执行普陀区发改委《关于核定上海市普陀区石岚敬老院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擅自对二人间、三人间、四人间、多人间的床位费、四五六级护理费制定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服务价格,共计多收取258050元的服务费用。其中,多收取了90人次的床位费用168225元、多收取了84人次的护理费用计89825元。2022年11月29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用,截至退款期限届满,尚有5900元未完成退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多收价款的行为。2023年1月1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5900元,并处罚款5161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卖货,平台账号为“大熊中古”,店铺名为“大熊中古二手奢侈品旗舰店”,主要销售“LV(LOUIS VUITTON)”品牌包,并在销售过程中附加赠送一些带有“LV(LOUIS VUITTON)”字样、“”等图样的防尘袋、包装盒等商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违法商品货值共计3912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LV包及附送的防尘袋等商品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2月23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美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912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鞋类销售的经营活动。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在“1688平台”中以80元—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一款名为“麦昆小白鞋女2021年春秋新款时尚百搭内增高厚底松糕女鞋”的商品。在销售上述商品过程中当事人为吸引客流,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麦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而实际售出的小白鞋品牌为“艾斯臣”。另查明,“麦昆”为亚历山大麦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旗下的“亚历山大麦昆小白鞋”(简称“麦昆小白鞋”)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该公司与当事人没有授权与合作关系。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小白鞋11双,违法经营额共计109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实施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1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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